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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6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褚士昌与安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士昌,安立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6842号原告褚士昌,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爱红,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立伟,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褚士昌诉被告安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立伟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双方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物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故本案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虽双方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