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李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373号罪犯李明,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建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2012)镇刑执字第45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李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履行。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九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潘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