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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执字第8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任丽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任丽娟,任满才,高臭孩,徐立中,双辽市宏运洗煤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发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805-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任丽娟,女,汉族,1984年5月25日生,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任满才,男,汉族,1955年1月11日生,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被执行人高臭孩,女,汉族,1949年8月1日生,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徐立中,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生,户籍地山西省万荣县。被执行人双辽市宏运洗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双辽市。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任丽娟、任满才、高臭孩、徐立中、双辽市宏运洗煤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发炉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2014)吉长证信证执字第68号执行证书、(2014)吉长证信证经字第1660号、(2014)吉长证信证经字第1661号、(2014)吉长证信证经字第166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任丽娟名下的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任丽娟名下房屋的查封。二、终结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2014)吉长证信证执字第68号执行证书、(2014)吉长证信证经字第1660号、(2014)吉长证信证经字第1661号、(2014)吉长证信证经字第166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