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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丁健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280号罪犯丁健,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10)秦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日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0日经本院以(2013)镇刑执字第41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丁健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五千元,现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丁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健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