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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芹与陈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芹,陈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428-1号原告刘芹。被告陈红。上列原、被告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告价值15000元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冶源分理处的存单45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银行存单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刘芹的银行存款4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宫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