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芹与陈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芹,陈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428-1号原告刘芹。被告陈红。上列原、被告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告价值15000元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冶源分理处的存单45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银行存单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刘芹的银行存款4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宫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