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东,林云,伍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1155号原告赵国东。被告林云。被告伍微。委托代理人张碧燕,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国东诉被告林云、伍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林云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东及被告伍微的委托代理人张碧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国东诉称:被告林云于2014年7月1日以其餐厅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1.5万元,并出具借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1.5万元及借款利息。后原告放弃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林云书面辩称:被告林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原告,又通过原告借高利贷30万元,利息6分。后被告无力偿还借款,在父母资助下才分期三个月左右归还,当时原告同意分期还款期间不支付利息,可事后又说后面的老板不同意。被告怕在单位造成不好影响,也怕父母知道,遂到原告的棋牌室协商,同意再支付2万元利息。到2014年7月,被告尚有1万元利息未还。后来有一天原告约被告见面,说原告有赚钱的事情让被告一起参与,事后被告才知道是赌博。之后被告多次被原告引诱欺骗参与赌博,输了二十几万,并写了借条。被告伍微辩称:两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离婚,在离婚前一年二人已分居。被告伍微对借款情况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林云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确认林云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对于经济情况、借款资金来源及交付情况,原告陈述如下:原告曾经当过兵,后做烧烤生意有了点积蓄,又在一家酒庄工作一年多,月收入5,000元,从前年开始没有工作。借款资金部分是朋友的还款,部分是向朋友借款,部分是自有资金。包括:张西振在借款前一周还款5万、杜彪在6月份还款6万、当天向赵国利借款8万,再加上原告的自有资金。借款全部为现金,于当天交付给被告林云。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二人于2014年8月22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离婚证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除了借贷双方的合意,还需要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借贷关系才有效成立。原告虽然持有被告林云出具的借条,但未能提供其向林云交付借款的证据。原告从事烧烤生意后转而去酒庄打工,月收入仅5,000元,由此可推知其从事烧烤生意期间的收益也不丰厚。原告年仅二十几岁,工作经历不长,并且前年起就没有正式工作,经济能力可谓一般。其所称部分资金来源于朋友借款和还款,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印证,故对其已向被告林云交付21.5万元现金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国东要求被告林云、伍微偿还借款21.5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085元,由原告赵国东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莺代理审判员 叶惠琪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