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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彦寿与杨雅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彦寿,杨雅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554号原告黄彦寿,男,汉族,生于1949年10月6日,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告杨雅曾,女,汉族,生于1954年2月21日,农民,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彦寿诉被告杨雅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彦寿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杨雅曾已归还原告黄彦寿借款3000元,原告黄彦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彦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彦寿负担。审判员  韩建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琳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