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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广东多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华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汪美红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解封房屋执行裁���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多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华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汪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多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津辉,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华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富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远新。被执行人汪美红,女,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珠斗法执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汪美红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门区白蕉镇房。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美红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房的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