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万树信与尚磊、尹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树信,尚磊,尹长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万树信,男。被告尚磊,男。被告尹长胜,男。原告万树信诉被告尚磊、尹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艳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树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磊、尹长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2日被告尚磊为偿还其所欠债务由被告尹长胜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拖至今未予偿还。现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尚磊、尹长胜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证明被告尚磊由被告尹长胜提供担保于2014年2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所举借据内容、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尚磊由被告尹长胜提供担保于2014年2月22日向原告万树信借款20000元,此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保证方式。原告认可其在本次起诉前一个月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尚磊未予偿还,被告尹长胜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尚磊向原告万树信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被告尹长胜为被告尚磊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且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故被告尹长胜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尚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树信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尹长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尚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