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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刑初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熊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1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无业。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逮捕,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无证驾驶苏N×××××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阳县“庄卢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4KM+470M处时,撞到被害人胡某,造成被害人胡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驾车逃逸。被害人胡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死因系颅脑损伤。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于2014年9月24日主动至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熊某赔偿被害人胡某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胡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樊某、张某、庄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查询记录,收条,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系肇事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立长人民陪审员  倪亚华人民陪审员  徐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南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