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甲利与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甲利,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李甲利,系泰安市岱岳区佳利租赁站,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甲利申请执行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0900.00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岱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科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