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辉与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刘辉,男,汉族,47岁,住平原县恩城镇西关村。被告:王明,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生,住平原县恩城镇五里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名下存款1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志新审 判 员 胡涛林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