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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辉与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刘辉,男,汉族,47岁,住平原县恩城镇西关村。被告:王明,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生,住平原县恩城镇五里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名下存款1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志新审 判 员  胡涛林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