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2669号原告黄某,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某,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被告林某是入赘到原告黄某家,双方于1986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于1990年1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1987年1月28日生育长子黄林忠,于1992年8月24日生育次子黄林焰。因夫妻感情不和,且被告林某对原告黄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于2003年4月间开始分居生活,2006年7月6日原告黄某以夫妻��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林某离婚,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被告林某辩称,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原、被告夫妻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于1990年1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1987年1月28日生育长子黄林忠,于1992年8月24日生育次子黄林焰。2006年7月6日,原告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林某离婚,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4月27日,原告黄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林某于2007年4月10日经查患有精神分裂症,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黄某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常驻人口登记卡二份、福建省仙游县人民���院(200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及被告提供的仙游县德安医院疾病证明书一份,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互相应证,符合证据条件,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某主张,原、被告于2003年4月间开始分居生活,2006年8月10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但被告林某患××,并坚决不同意离婚,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原告黄某的主张不宜支持。只要原告黄某放弃离婚念头,原、被告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各自克服不足之处,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毅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