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慧敏诉被告李帅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敏,李帅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216号原告王慧敏,男,汉族,生于1979年,住禹州市。被告李帅泽,男,汉族,生于1993年,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敏诉被告李帅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俊生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