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张某,男,生于1974年11月27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保宁路文成巷西3排12号,无固定职业。被告杨某,男,成年,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沙河市场旁幸福家园东一家一楼,无固定职业。被告常某,女,成年,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沙河市场旁幸福家园最后一家一楼,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收取原告张某100元,其余费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