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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根生与金国富、宋洪岭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邹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李根生被执行人金国富被执行人宋洪岭。申请执行人李根生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金国富、宋洪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标的为12600元及迟延履��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申请人放弃部分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根生与被申请执行人金国富、宋洪岭借贷一案【(2014)邹执字第563号】予以执结。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