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根生与金国富、宋洪岭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邹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李根生被执行人金国富被执行人宋洪岭。申请执行人李根生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金国富、宋洪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标的为12600元及迟延履��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申请人放弃部分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根生与被申请执行人金国富、宋洪岭借贷一案【(2014)邹执字第563号】予以执结。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