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福江诉磐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江,磐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磐行初字第15号原告陈福江,男,汉族,1960年10月27日生,住磐石市东宁街。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人民路1633号。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委托代理人侯峰,磐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宋艳双,磐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科长。原告陈福江不服磐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磐石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作出撤销磐复不(201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决定,并决定依法予以受理该行政复议。故原告陈福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福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福江承担。审判长 张少华审判员 李宏利审判员 陈俊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