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高亮、郭玉龙与刘桂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亮,郭玉龙,刘桂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314号原告:高亮,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反诉被告):郭玉龙,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反诉原告):刘桂侠,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旭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