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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佛山金协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容汉辉,廖翠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金协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容汉辉,廖翠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48号原告:佛山金协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敏璋。委托代理人:王菁柏、余敏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容汉辉,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廖翠丽,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金协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金协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蓝斯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