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行初字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綦江县欧阳提子种植场与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江欧阳提子种植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法行初字00057号原告綦江欧阳提子种植场(个体工商户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欧小凤,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上升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591-2。法定代表人朱章云,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某,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某,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綦江欧阳提子种植场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江欧阳提子种植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綦江欧阳提子种植场(欧小凤)负担。审 判 长 唐 政人民陪审员 蒲昌元人民陪审员 彭成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