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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亦铭与许璟、艾元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亦铭,许璟,艾元英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129号原告:王亦铭。被告:许璟。被告:艾元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亦铭诉被告许璟、艾元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亦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艾元英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花园小区枫香苑3栋1单元6层2室房屋。原告王亦铭自愿为自己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100,000元银行存款做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亦铭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艾元英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花园小区枫香苑3栋1单元6层2室房屋(武房权证昌字第××号)。二、冻结原告王亦铭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