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文洁与被告刁琦、张有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洁,刁琦,张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903号原告沈文洁。被告刁琦。被告张有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洁与被告刁琦、张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刁琦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同心路29号603室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刁琦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同心路29号603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