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董各庄支行与林洪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董各庄支行,林洪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董各庄支行,住所地丰南区黄各庄镇董各庄二村。负责人:杨培职务:行长被告林洪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董各庄支行与被告林洪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林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