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唐钰然与谢香秀、张安春、第三人刘远桥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钰然,谢香秀,张安春,刘远桥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唐钰然,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崇清,大竹县金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香秀,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农村居民。被告张安春,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农村居民。第三人刘远桥,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钰然诉被告谢香秀、张安春、第三人刘远桥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钰然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钰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0元,本院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唐钰然承担。审判员 苏宏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