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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张某甲,男,1947年3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原军平,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女,1976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丙,男,现年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赵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孙天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