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张某甲,男,1947年3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原军平,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女,1976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丙,男,现年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赵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孙天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