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生军与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生军,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叶生军。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丽。申请执行人叶生军与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30日作出(2014)杭桐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叶生军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58元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及其违约金,交付配套设施违约金,加倍迟延履行金等、案件受理费279.5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依法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房地产及其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的土地出让金(但均一时无法处置)和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及浙A×××××的车辆(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叶生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生军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