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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伟诉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8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金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乡。法定代表人杨凤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76号张伟与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