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丽萍与高明富、高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萍,高富明,高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410号原告刘利萍,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富明,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爱兰,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利萍与被告高明富、高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晓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5)神民初字第014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5月11日给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飞丽审 判 员  高晓玲人民陪审员  高照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