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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阳作风、阳作莲、阳华英、阳作明、阳华金与被告阳作华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作风,阳作莲,阳华英,阳作明,阳华金,阳作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阳作风,女,汉族,1949年10月7日生。原告阳作莲,女,汉族,1951年9月16日生。原告阳华英,女,汉族,1958年10月24日生。原告阳作明,男,汉族,1961年5月9日生。原告阳华金,女,汉族,1964年5月10日生。被告阳作华,男,汉族,1953年10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阳作风、阳作莲、阳华英、阳作明、阳华金与被告阳作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阳作风、阳作莲、阳华英、阳作明、阳华金以双方友好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作风、阳作莲、阳华英、阳作明、阳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2元,减半收取为4231元,由原告阳作风、阳作莲、阳华英、阳作明、阳华金承担。审 判 员  陈瑜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海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