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州中执字第0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鄂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刘斌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刘斌文,刘友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执字第00008-3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11号。被执行人: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创业园。被执行人:刘斌文,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友芝,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刘斌文、刘友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刘斌文、刘友芝支付申请执行人鄂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金2953800元和违约金295380元;承担延期支付的迟延履行金。(据实结算);负担案件申请受理费、保全费37500元和执行费34891.8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刘斌文、刘友芝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实佳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刘斌文、刘友芝在银行的存款3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楚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