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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朱跃忠与陈惠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93号原告朱跃忠。委托代理人何晓秋,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吉海军,系如东县交通运输局职员。被告陈惠兴(又名陈卫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跃忠与被告陈惠兴(又名陈卫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跃忠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惠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跃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跃忠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滢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