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宗渝与黄蕾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渝,黄蕾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730号原告黄宗渝,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赖发令,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蕾,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黄毅,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宗渝诉被告黄蕾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宗渝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宗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宗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宗渝负担。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登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