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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刑初字第0009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金祥,盐城市盐都区潘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葛荣贵,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侵占罪,并由此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并返还财产及利息为由,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侵占的指控。经本院审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犯侵占罪的指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韦 国代理审判员  何露露人民陪审员  仇宏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储茂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