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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白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亚利与韩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利,韩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朱亚利被告韩建原告朱亚利与被告韩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国成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亚利诉称,原、被告本素不相识,经人介绍相处不长即草率结婚。2012年12月5日在如皋市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婚后未有生育,原、被告均是二婚。被告的性格古怪,婚后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已分居一年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韩建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彼此了解之后登记结婚,虽然工资地点不在一起,但休息时就看望对方,相处融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5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有生育。原、被告婚后一度尚可,后因脾气性格各异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5年3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经庭审质证并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目前虽存在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妥善处理好存在的问题,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朱亚利诉被告韩建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审 判 员  孙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翟佳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