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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9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建方与御森家具装饰(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方,御森家具装饰(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27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方,男,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御森家具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谢龙。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770号原告周建方诉被告御森家具装饰(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御森家具装饰(上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方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7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建国审 判 员  周 琦代理审判员  谈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