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建平申请李燕、王燕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忠,李燕,王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忠。申请执行人李燕。被执行人王燕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锦江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燕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燕丽在位于新津县方兴镇白鹤村*组**栋和新津县五津镇五河路*号*栋*单元*楼*号有住房各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限额270000元(人民币贰拾柒万元)内予以查封被执行人王燕丽位于新津县方兴镇白鹤村1组45栋的住房一套,面积为**平方米(业务件号农*****)和位于新津县五津镇五河路**号**栋*单元*楼*号的住房一套,面积为****平方米(业务件号:权******)。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