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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赖某甲、刘某某、雷某某、赖某乙、赖某丙与杨千喜、朱晨恩、周久均、杨泽荣、朱长春、吕代容其他权属、 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甲,刘某某,雷某某,赖某乙,赖某丙,杨千喜,朱晨恩,周久均,杨泽荣,朱长春,吕代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赖某甲,男,汉族,1957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女,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申请执行人赖某乙,男,汉族,2005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赖某丙,男,汉族,2011年5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杨千喜,男,汉族,2000年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朱晨恩,男,汉族,1999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周久均,女,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杨泽荣,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朱长春,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吕代容,女,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赖某甲、刘某某、雷某某、赖某乙、赖某丙申请执行杨千喜、朱晨恩、周久均、杨泽荣、朱长春、吕代容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406710.42元,并承担执行费60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赖某甲、刘某某、雷某某、赖某乙、赖某丙申请执行杨千喜、朱晨恩、周久均、杨泽荣、朱长春、吕代容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涂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