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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正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法定代理人陈耀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宏,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