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重庆融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文邦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融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文邦,任伟常,李贵遵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186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负责人张旻,行长。被申请人重庆融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33号平街第4层8440号。法定代表人任伟常。被申请人王文邦,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坪区。被申请人任伟常,女,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坪区。被申请人李贵遵,女,汉族,1951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坪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融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文邦、任伟常、李贵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重庆融霏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王文邦、任伟常、李贵遵价值505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查封房屋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兴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