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曾评与罗春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评,罗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曾评,女。被执行人罗春芳,女。申请执行人曾评与被执行人罗春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镇巴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春芳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曾评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春芳偿还借款人民币25.1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罗春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风险义务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由其丈夫潘成彬代签收)。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曾评与被执行人罗春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罗春芳当场给付借款现金7500元,曾评已全部领取(有曾评的领条载卷),下欠借款24.35万元自2015年6月起,从罗春芳剩余月工资中全部领取(因罗春芳的月工资已被本院于2013年8月起续冻划拨2000元,用于偿还农行镇巴县支行借款本息9.8937万元,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有本院(2013)镇巴执字第00010号执行裁定书载卷为凭),待偿清农行镇巴县支行借款本息后,罗春芳的工资由曾评全部领取,直至还清曾评下欠借款为止,并对未履行标的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4)镇巴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申请费3600元,由被执行人罗春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德审判员 陈丽平审判员 王运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