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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与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35号原告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杨旭。委托代理人黄立风,男。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原告上海亿沃机械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费 芸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郯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