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袁某与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102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尹敏、时向领,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以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浩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