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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田继平与张成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田继平。被告:张成国。本院受理的原告田继平与被告张成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继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继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65元,其余1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金 贵人民陪审员 张 成 胜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