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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子女抚养费228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银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军义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