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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临江支行与辛崇生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临江支行,辛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临江支行被执行人辛崇生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辛崇生未能按(2015)临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辛崇生所有的牌照号为吉F31X**低速车一辆,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该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该查封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