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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吴某,女,农民。被告:赵某,男,农民。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王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日书记员  张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