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吴某,女,农民。被告:赵某,男,农民。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王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日书记员 张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