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X与被执行人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于X。被执行人王X。申请执行人于X与被执行人王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X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X欠款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X的银行存款206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00元,本院已将20450元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于X。对于利息,申请执行人于X全部放弃。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王X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蔚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