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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272号原告袁某某,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