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璧山县林华化纤制线厂与重庆置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县林华化纤制线厂,重庆置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9291号原告:璧山县林华化纤制线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法定代表人:杨家林,总经理。被告:重庆置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谭安国,执行董事。被告:重庆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大佛段求新村4号13栋19-10号。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被告:王磊,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县林华化纤制线厂与被告重庆置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县林华化纤制线厂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县林华化纤制线厂撤回起诉。审判员 范永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静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