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凤与被告朝阳跃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朝阳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颖、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国富、司立艳债权人撤销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凤,朝阳跃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朝阳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颖,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国富,司立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赵国凤,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牛春媛。被告朝阳跃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法定代表人黄颖。被告朝阳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法定代表人黄颖。被告黄颖,女,1973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朝阳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奎。被告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任国富。委托代理人郭永昀。被告任国富,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羁押于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分局看守所内。被告司立艳,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任国富。被告任国富、司立艳委托代理人麻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凤与被告朝阳跃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朝阳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颖、赤峰金都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国富、司立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凤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凤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140元,合计190元(原告已预交240元),由原告赵国凤负担。审 判 员  于立忠人民陪审员  李艳美人民陪审员  柳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蕊 搜索“”